2006年1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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阴历阳历隔一月有罪无罪差万里
镇海法院千里求证为被告人开脱“罪行”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汪思震

  本报讯 “起诉书上所写的我的出生日期是阴历日期。”近日,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时,因为被告人小李在庭审中的这一句辩解,该院特意派人远赴四川查证,并由此查清被告人尚未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,公诉机关撤回了对小李的公诉。
  1个多月前,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为由,向法院起诉未成年人小李。据指控,小李分别于2005年7月11日凌晨及晚上两次伙同他人,劫得现金及手机等共计价值3000余元,并致被害人郑某轻微伤。
  在庭审中,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,起诉书上小李的生日是阴历日期。这一辩解引起了审判长的高度重视。因为起诉书上写着小李系1991年6月10日出生,其实施抢劫行为时已满14周岁,应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;但若该生日确为阴历,则小李当时尚未满14周岁,属完全无责任年龄,不应被定罪判刑。
  审判长于是当即决定休庭。镇海法院立即派人赴被告人的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大成镇进行调查,查明当地农村在1997年前进行户口登记时确实均以阴历出生日期为准,小李的阳历出生日期应为1991年7月21日。
  阴历阳历仅仅相差了1个多月,但对小李来说是天壤之别。镇海法院对小李进行了训诫和法制教育,并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严加管教后,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小李的公诉。